管理委員會介紹
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;會員人數超過120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

    會員代表名額、任期(與理監事任期同)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
   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
    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
 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
    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
    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
    五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
    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
 七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
 八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(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。)

    本會置理事9人、監事3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1人,候補監事1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

   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
 一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
 二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
 三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。

 四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
 五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
 六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
   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。

   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。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。

   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
 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
 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
 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
 四、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
 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
   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,未指定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。

    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。

   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4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1次為限。

    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
   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
 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
 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
 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
 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
    本會置總幹事1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,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

   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理事監事擔任。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。

   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分支機構等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   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5人,顧問15人(均為義務職)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